主犯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辩护点怎么判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款明确规定,若一个人被证实确曾主导、指挥或协助推动大规模的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商业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活动,且该活动要求参与会员须采取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以获得加盟资格,此外还需按照一定次序架构层级,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拉拢新成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回报收益的依据,进而诱惑、逼迫现有参与者进一步吸引更多人参与其中,以此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行。而最终审判的判决结果往往需依据案件的各方面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假如被告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所提及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且有关证据能足以证明这一事实,制裁机关(即法院)极有可能判处被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对其施加罚金处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例如涉及巨额资金交易、参与人数众多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等状况,那么法院或许会做出更加严厉的惩罚,如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加罚金处罚。可能的辩护焦点主要涵盖:被告人到底是否真实地参与到了组织与引导传销活动;是否存在自首或者立功的良好表现;是否有拾遗补阙或者初次犯罪等合法的减刑情节以及有无实物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并没有积极参与到传销活动中或者并未通过此种手段获取任何利益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犯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负责,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从犯一般在犯罪集团中起到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例如进行登记、会计等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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