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挪用资金罪量刑数额标准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河南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如何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范围内,对于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影响定罪量刑的金额界线被普遍认为是挪用资金数额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然而,这一认定标准并非绝对,而是需要结合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规定可能因为司法解释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法释〔1998〕9号第三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