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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有什么区别
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差异之处:宣告失踪需满足其主题——即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时间长达法定时效;然而,宣告死亡却未对该期限有所规定。对于申请将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声明中,各利害关系人并无先后次序之分,但在申请将自然人为死亡之人的声明中,各相关方则遵循相应原则行事以确保公正。
此外,二者所设立的公告发布周期也有所不同;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二者撤销之后,所产生的效力亦呈现出显著的差别。可以看出,这两种情况下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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