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是否有共犯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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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成立共同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犯罪未遂是否有共犯

一、犯罪未遂是否有共犯

有,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犯罪未遂是没有达到所有犯罪条件吗

不能犯未遂同样被视为是一种犯罪现象。它与“能犯未遂”这一概念相对应,简称为“不能犯”。这种情况指的是,行为者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然而因为其对事物的真实认知产生了误解,从而导致他们无法实现犯罪行为的最终既定状态。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未遂的分类是按照犯罪行为是否具备顺利达到既遂的条件进行界定的。其主要特点包括:

(1)行为者已经开始实施了犯罪行为;

(2)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并无可能达到既定的犯罪既遂状态;以及(3)犯罪行为未能顺利达到既定的犯罪既遂状态的根本原因,源于行为者对于实际情况的误解或误判。不能犯未遂可以细分为多个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即使是犯罪未遂,也会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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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上看到了共同犯罪的问题,请问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是什么?共同犯罪未遂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简单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机逃走,甲、乙均构成杀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开枪将丙杀死,乙未命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不仅甲依犯罪既遂论处,乙同样依犯罪既遂论处。这一观点也为我国刑法学者所公认。但对具有一定特殊情况的共同犯罪—亦即亲手犯(在犯罪性质上通过他人的行为不能成为实行犯的犯罪)的共同犯罪,似不宜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因为亲手犯只有具有一定身份或特殊情况的人亲身实行犯罪行为,才能完成犯罪。对亲身犯的共同实行犯来说,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应分别情况,对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既遂,对未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未遂,这才与亲手犯的原理相符合。例如,在押犯甲、乙共谋将牢房墙壁挖穿脱逃,共同在山墙上挖了个洞,甲穿洞逃走后,乙正着手穿洞逃跑时因被发觉而未得逞。甲构成脱逃罪既遂,乙构成脱逃罪未遂。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放弃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上均无异议。存在争论的是: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自动放弃犯罪者能否依犯罪中止处理?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是客观说的立法例之一。主观说认为,刑法对犯罪中止之所以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是因为中止犯的主观危险性已经减少,所以共同犯罪人中某人放弃其犯罪行为,即使未能防止结果发生,也应依犯罪中止处理。1976年联邦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2款规定:“数人加功于犯罪,其中因己意而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犯罪非因中止者之所为而不完成,或犯罪之遂行与中止者以前之参与行为无关时,如有因己意防止犯罪完成之诚挚努力,亦足免罚。”这一规定虽然原则上采客观说,但也吸取了主观说的观点。我国刑法没有类似联邦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二、复杂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但认为需要进一步加以分析。实行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这种中止,对教唆犯来说,如果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那就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实行犯中止的效力不应及于教唆犯。教唆犯应分别以预备犯论处(实行犯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时),或者以未遂犯论处(实行犯在实行阶段中止犯罪时)。如果实行犯的中止,也出于教唆犯的意志,教唆犯也应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中止犯罪时,对从犯(帮助犯)的处理,与对教唆犯的处理相同。.
2.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与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关系,已如前述。问题在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犯是否构成未遂?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1)预备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犯罪同伙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教唆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
(2)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
(3)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不但与特殊教唆犯的定罪原则保持了一致性,而且更符合特殊教唆犯本身的特点。我们同意后一看法,因为它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我国刑法只规定如何处罚,并未规定“以未遂犯论”,因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要依教唆犯定罪,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可以’了,无需定为教唆犯的未遂或犯罪预备。被帮助的人没有犯被帮助的罪时,帮助者应当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以参照犯罪预备论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都会发生犯罪中止问题。在教唆犯、从犯教唆、帮助他人犯罪后,他人已预备犯罪或已着手实行犯罪时,自动放弃犯罪,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教唆犯、从犯构成犯罪中止,实行犯构成犯罪未遂。如果实行犯经教唆犯、从犯的劝说,也自动放弃犯罪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实行犯也没有完成犯罪,但其原因不是由于教唆犯、从犯的放弃中止,而是由于他们意志之外的障碍,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未遂。如果教唆犯、从犯虽然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教唆犯、从犯、实行犯都构成犯罪既遂。但教唆犯、从犯的自动放弃行为,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如果实行犯接受劝说,积极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未能防止时,实行犯的这种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态度,在量刑时也应置于考虑的范围。
共同犯罪未遂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共同犯罪未遂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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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是否构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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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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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犯罪未遂认定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之为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相互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该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应该构成犯罪未遂。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未完成犯罪的原因也不同,这使得共同犯罪形态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
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共同盗窃中存在犯罪未遂吗
[律师回复] 存在。具体有以下两方面内容:
其一,实行犯的未遂情况。由于复杂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人不尽然都是共同犯罪的具体实行犯,所以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讨论要分为实行犯和非实行犯两种情形。比如甲乙共谋入室盗窃,甲入室行窃乙在外望风,后甲被屋主发现而逃跑。在这个例子中,很明显的能看出甲乙虽是共谋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但是却不都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的实行犯,乙在外望风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甲的入室盗窃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体性,一人行为全部责任,甲入室盗窃未遂的行为使得整个共同犯罪停止在了未遂的状态上所以对甲乙均以盗窃共同犯罪未遂加以处罚。
其二,非实行犯的未遂,其实在该部分主要是以教唆犯为主题进行讨论。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我国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未遂存在很多种情形:
第一,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行为。例如:甲教唆乙盗窃,乙害怕被追究责任而未实施。这是比较简单的教唆未遂的情况,就被教唆人而言,因为其未实施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该种情况下,我国刑法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教唆人犯罪未遂而导致教唆未遂。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在将被害人捅成轻伤时被警察治服。这种情况下教唆人和被教唆人统一地构成了未遂。由于被教唆人已经着手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当给与刑事处罚。
第三,被教唆人犯罪中止而导致教唆未遂。例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后惟恐行径暴露而仓皇逃走。这种情况和上述实行犯未遂的例子很像,被教唆人成立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成立中止,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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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前所述,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2、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与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关系,已如前述。问题在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犯是否构成未遂?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1)预备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犯罪同伙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教唆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
(2)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
(3)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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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是否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未遂的,此时也是构成共犯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在,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的共同犯法律也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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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数额犯未遂数额犯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刑法总则规定,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一般不存在疑问。但在数额犯的未遂犯中,情况较为复杂,除了存在多个量刑档次以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不但包括犯罪数额,往往还包括其他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不但涉及既遂部分而且还涉及未遂部分。在抢劫罪中,既遂标准除了财产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人身伤害方面的标准,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数额犯未遂的正确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准确量刑,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不一。下面分别予以探讨。
一、单纯的未遂犯在单纯未遂犯的场合,犯罪数额中没有既遂的部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敲诈勒索数百万未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这里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就设有多个刑档的数额犯而言,犯罪数额不仅是定罪条件,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当未遂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条件时,应当以最低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还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有人认为,考虑到实践中对于未遂情节一般只是从轻处罚,较少减轻处罚,而减至数档以下从宽处罚的则更为少见,为了避免对未遂犯量刑偏重,对于单纯未遂的均在最低刑档量刑较为适当。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式欠妥。对于单纯未遂犯应以相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从轻或者减轻。
首先,前述意见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对未遂犯的量刑平衡问题,但与未遂犯的处理原则相悖。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是指先将未遂犯视为既遂犯,
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体现从轻或减轻。对于未遂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先按照相对应的量刑档次确定量刑的基准刑档,再根据未遂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从轻或减轻。如最高人民在《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涉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未遂的处理时明确规定,除了将未遂定罪处罚的标准设定为既遂的三倍以上之外,未遂犯法定刑升格的数额标准与既遂犯一致,只要达到既遂犯相应升格数额标准的,也分别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相应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其次,对于个别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未遂犯也应当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虽然许多司法解释在涉及具体的未遂犯是否定罪处罚时,往往设定了较之于既遂犯更为严格的定罪条件,如对于盗窃、诈骗、保险诈骗未遂的,一般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予以定罪处罚,在定罪条件上体现了未遂犯与既遂犯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但是根据犯罪对象、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等方面的不同,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都很轻,而且不同的未遂犯之间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对未遂犯一概在最低量刑档次处刑,不利于对犯罪的惩罚与预防。
二、犯罪数额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在盗窃、诈骗,尤其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中,往往存在部分犯罪行为既遂、部分犯罪行为未遂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既遂数额、未遂数额与犯罪总数额可能都不在一个量刑档次,如诈骗既遂部分2万元,未遂部分18万元,诈骗总数额则为20万元,分别处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这也涉及到量刑档次的确定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到准确的量刑。有人认为,为了避免量刑的偏重,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作为基准,将未遂数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体现;也有人认为,对于未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比既遂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高的,可以未遂数额对应的量刑档次为基准,将既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综合考虑未遂的从宽情节进行量刑。笔者认为,作为定罪条件或加重情节的犯罪数额,应当是指包括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在内的犯罪总数额。(虽然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罪的犯罪总数额计算有特别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均不是针对犯罪数额的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的问题。)在未遂与既遂并存的情况下,无论是定罪条件还是加重量刑档次的选择,都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加以确定,在确定对应的量刑档次以后,再将犯罪数额的未遂部分根据犯罪未遂的处理原则作为从宽情节予以考虑。这在前述纪要中也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三、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在集资诈骗等许多数额犯中,除犯罪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之外,其他犯罪情节也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具体条文中往往是将“数额巨大”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将“数额特别巨大”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列。这就会出现犯罪虽然未遂但其他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未遂的犯罪数额所对应的量刑档次与其他犯罪情节所对应的量刑档次可能就不一致,从而产生了量刑档次的选择问题。笔者认为,在情节犯与数额犯未遂并存的场所,其他犯罪情节无论是严重还是特别严重,都不是犯罪的既遂标准,该罪的既遂标准还是财产标准,其他犯罪情节不影响未遂或者部分未遂的成立,对被告人仍然应当根据未遂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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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未遂犯是否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未遂犯是会构成共犯的,不管是在未遂的情况下,还是犯罪中止的情况之下,都会以共犯来进行处罚;但如果在实施的犯罪过程中因其它意志外的原因或者是主动的放弃犯罪是可以减轻自己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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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复杂共同犯罪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如前所述,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形式中,实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对教唆犯、帮助犯有何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对实行犯有何影响?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1、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
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时,对于教唆犯或帮助犯来说,如果实行犯未遂也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教唆犯或帮助犯与实行犯同样都构成犯罪未遂。实行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时,教唆犯是构成犯罪未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中止,理由是:在被教唆者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下,应当把被教唆者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看作是与教唆者共同造成的,因此,应当根据被教唆者在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相应地确定教唆者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过程中中止犯罪,是出于教唆者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教唆者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2、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
教唆犯和从犯(帮助犯)的未遂或中止与实行犯的未遂或中止的关系,已如前述。问题在于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犯是否构成未遂?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1)预备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预备犯论。主要理由是:教唆犯对被教唆人实施教唆行为,与为了犯罪寻找犯罪同伙本质上是相同的,而寻找犯罪同伙正是犯罪预备的一种表现形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构成犯罪未遂的一个必要条件,被教唆者没有实行犯罪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只能属于犯罪预备。
(2)未遂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构成教唆犯的未遂。主要理由是:教唆犯的着手实行犯罪,是指教唆犯把教唆他人犯罪的目的付诸实施,被教唆人未实行教唆的犯罪,对教唆犯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未遂的特征;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刑法对未遂犯处罚的规定相同,可见立法者把这种情况下的教唆犯视为未遂犯。
(3)特殊教唆犯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教唆犯,应根据其本身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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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未遂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成立共同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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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未遂犯,犯罪未遂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结果犯的未遂是什么意思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罪中,必须是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果犯没有犯罪未遂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故意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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