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在校外受到恐吓怎么办
可以报警处理。
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其一、恐吓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二、恐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学生在校外惹事学校担责吗
根植于我国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学生在校外所遭遇的安全问题,若学校已经充分履行其应尽义务且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罚。
然而,由于以下各种具体情况的存在,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即便学校已经依法履行其职责且行为并无过错,仍然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大规模自然灾害引发的;
2.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然性袭击所产生的影响导致的;
3.有关学生具备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特征,然而学校对此不知情,甚至难以察觉的情况;
4.学生自行选择自杀或自残的行为;
5.在剧烈的竞技比赛或者充满风险的活动中产生的意外伤害;
6.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非预见性事件造成的伤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以报警处理。
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其一、恐吓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二、恐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