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分立程序顺序可变吗
不可以。
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分立需要经过以下三步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同时草拟有关的协议;
2、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
3、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由董事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分立申请、编织公司财务及财产等相关文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合并分立是什么意思
依公司法规范,公司合并不仅局限于两家或更多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及程序,通过制定并签署合并协议,达成共同组建一家新公司的法律效力;
同时,公司的分离亦依据相关法规,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一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割成两家以上的独立公司,这包含两种主要形式:即持续经营状态下的公司实体分离以及公司解散后的架构拆分。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所定之规则与程序进行操作。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不可以。
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分立需要经过以下三步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并同时草拟有关的协议;
2、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立方案;
3、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由董事会向主管部门提出分立申请、编织公司财务及财产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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