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调查保险公司个人信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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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有权调查个人信息,但需满足先决条件。案件受理后,可向检察院、法院申请收集证据。自行取证时,需持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和律所证明,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法律事务相关的调查。
律师可以调查保险公司个人信息吗

一、律师可以调查保险公司个人信息吗

律师具备调查他人个人信息的权利,但需遵循特定的先决条件。若已有明确的案件受理通知,律师便有权向本辖区内的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并调阅相关证据材料。若是需要律师自行开展取证工作,则须凭借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承办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情况调查。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可以调查个人信息吗

律师在处理个人信息查询事宜时的职责及权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律师享有调查他人私人信息之权利,然而该等权利需在特定的前提下得以行使。

具体而言,若涉案律师持有正式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则其有权向司法机关如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取并调阅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另一方面,若律师需自行进行取证工作,则须凭借其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方可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展开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不愿意公开披露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均应严格保守秘密。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具备调查他人个人信息的权利,但需遵循特定的先决条件。若已有明确的案件受理通知,律师便有权向本辖区内的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申请收集并调阅相关证据材料。若是需要律师自行开展取证工作,则须凭借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与承办法律事务密切相关的情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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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入职后动向调查  员工竞职调查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人才的频繁流动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据统计,70%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形成的。有专家甚至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第二十四条也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而《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方面强调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在竞业限制中的作用,对于恶意挖人的用人单位重新要求  与劳动者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不过,企业设置竞业限制义务,也同样受到立法四个方面的强烈制约:一是商业秘密的制约;二是高层员工的制约;三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制约;四是经济补偿金的制约。  需调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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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需要申请调查取证的时候就需要写一份调查取证书,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你的情况或许能适用第第十七条 (二)种。建议你向申请一下。 申请调查取证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盗窃罪调查要调查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证据标准的研究是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犯罪与刑罚的实体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一般规定,确立认定盗窃罪犯罪构成及法定量刑事实所具备的证据标准和证据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盗窃罪的证据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到达盗窃现场的毛发、指纹、脚印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的技术鉴定结论;证明赃物价值的鉴定结论;证明收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等物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特定手段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以及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视听资料。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行为人销赃时所派生出的有关证据如买赃人陈述,典当行收据,盗窃信用卡后的提款记录,盗窃文物后出卖、出境的证据;盗窃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的失窃证明等;未遂和中止的结果证据。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要有证明犯罪对象是巨额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贵重物品的证据,同时要有证明行为人确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造成财物损失的证据。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对于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案件,还应当包括公私财产损失证据、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证据;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当然,这些盗窃罪证据标准及证据要素,并不要求每一个案件都全部具备。
抽样调查和普及调查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抽样调查与普及调查最大的区别就是调查对象的范围不同。普查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普查一般是调查属于一定时点上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量,但也可以调查某些时期现象的总量,乃至调查一些并非总量的指标。普查涉及面广,指标多,工作量大,时间性强。为了取得准确的统计资料,普查对集中领导和统一行动的要求最高。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从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中,抽选一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据以对全部调查研究对象作出估计和推断的一种调查方法。显然,抽样调查虽然是非全面调查,但它的目的却在于取得反映总体情况的信息资料,因而,也可起到全面调查的作用。根据抽选样本的方法,抽样调查可以分为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两类。概率抽样是按照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原理从调查研究的总体中,根据随机原则来抽选样本,并从数量上对总体的某些特征作出估计推断,对推断出可能出现的误差可以从概率意义上加以控制。习惯上将概率抽样称为抽样调查。抽样调查与普查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实际运用中,没有必要进行全面调查和不可能进行全面调查时宜采用抽样调查。抽样调查的优点,一是由于只从总体中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调查,工作量小,所以比全面调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比较经济;二是可以及时取得调查资料,提高数据的时效性;三是数据质量有保证,由于抽样调查一般是自上而下组织调查,直接派员深入实际抽取样本并推断总体,可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只要取样、推断方法科学,均有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第四,调查方法灵活,如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多的问卷调查、入户调查、电话调查等,适应面广,特别适于对点多面广的总体作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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