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包括其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等等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认为某位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情况,但同时又预期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若初次犯罪的嫌疑人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初次犯罪可以减刑吗
依据相关法规条文所规范的,服刑于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的罪犯,如若在服刑期内严格遵循监狱规定,充分展现出强烈的悔悟之心以及积极的改造态度,或是在改造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减刑申请。
而对于判处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刑罚形式中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应不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初犯人员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体情况,包括其所涉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等等方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倘若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认为某位享有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情况,但同时又预期其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话,那么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此,若初次犯罪的嫌疑人符合上述所有条件,便可向相关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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