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有何主要区别
在法律实务中,这两种时效应相互区分,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相较之下的适用对象存在非同小可的差别。
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请求权类型的案件;
相反而言,除斥期间却更多地应用于形成权类型的案件之上,同时也可在请求权类案件中原形毕露。
其次,具体到构成要件方面,这两者又不尽相同。
诉讼时效的实现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法定期间已经过去以及权利持续未得到行使的事实状态;
而相对地,除斥期间只需求满足一条要件,那就是法定期间已过。
随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两者在法律效力方面究竟有何差异。
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未行使的权利本身消亡,它真正作用在于让其所附随的胜诉权荡然无存;
相比之下,除斥期间的特征却是直接让权利本身走向灭亡。
再者,关于期间的起算点,这两者又是怎么决定的呢?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的那一刻——即权利人能够行使自身权益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进行计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权利设立那一刻起便已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期间是否可变的问题,也是两者之间不得不提的话题。
债务履行期属于可变期间,可以出现中止、中断、延续等情况;
然而,除斥期间却是固定不变的期间,无法出现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延续情况。
最后,关于是否能由法院主动援引的问题,也是有待考究的地方。
诉讼时效的经过与否,必须要等到享有时效利益的当事人提出主张后,法院才能予以援用;
此外,对于除斥期间的是否经过,法院具有主动调查并援引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当某项民事权利遭受侵犯后,在法定期限内相应权利人若未及时主张自身权益的情况下,随着时效期限的届满,其胜诉的诉求便会彻底丧失,即胜诉的权利归于消失无法追回。
该种情形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时期满之义。
在此期间,若权利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胜诉的请求,那么司法机关就有责任要求被告履行其已经承担的法律义务。
但在合法规定的诉讼时效通过完毕以后,即使权利人再次提起上诉的请求,司法机关也不再对其提供任何保护或者支持。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实务中,这两种时效应相互区分,分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们相较之下的适用对象存在非同小可的差别。
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请求权类型的案件;
相反而言,除斥期间却更多地应用于形成权类型的案件之上,同时也可在请求权类案件中原形毕露。
其次,具体到构成要件方面,这两者又不尽相同。
诉讼时效的实现需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法定期间已经过去以及权利持续未得到行使的事实状态;
而相对地,除斥期间只需求满足一条要件,那就是法定期间已过。
随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这两者在法律效力方面究竟有何差异。
需要明确的是,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未行使的权利本身消亡,它真正作用在于让其所附随的胜诉权荡然无存;
相比之下,除斥期间的特征却是直接让权利本身走向灭亡。
再者,关于期间的起算点,这两者又是怎么决定的呢?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的那一刻——即权利人能够行使自身权益的那一刻起,便开始进行计算;
而除斥期间则是自权利设立那一刻起便已然开始计算。
此外,关于期间是否可变的问题,也是两者之间不得不提的话题。
债务履行期属于可变期间,可以出现中止、中断、延续等情况;
然而,除斥期间却是固定不变的期间,无法出现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延续情况。
最后,关于是否能由法院主动援引的问题,也是有待考究的地方。
诉讼时效的经过与否,必须要等到享有时效利益的当事人提出主张后,法院才能予以援用;
此外,对于除斥期间的是否经过,法院具有主动调查并援引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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