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电报罪在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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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邮政人员隐匿电报信息属隐匿电报罪,最高可判二年刑期。涉及盗窃则按盗窃罪加重处理,三年以下徒刑并罚金。金额大或情节恶劣者,刑期可达三至十年,罚金加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需缴纳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隐匿电报罪在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一、隐匿电报罪在刑法中的量刑规定是怎样的

若邮政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藏匿电报信息,则将被判定为隐匿电报罪。

对于此类行为,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事处罚

但如果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还涉嫌盗窃财物,那么就应当依据盗窃罪进行从重处理,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其刑期将升至三到十年不等,并且相应地增加罚金处罚

最后,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便可能被判罚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与此同时,应当缴纳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隐匿电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如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视为触犯隐匿电报罪的立案门槛:

1.大量或多次隐匿电报;

2.隐匿邮件并从其中窃取了贵重物品;

3.虽然隐匿电报次数有限且数量较小,但是对国家、集体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影响;

4.因隐匿电报而导致其他潜在危险后果。

如果行为者纯粹出于无心之失,即由于疏忽大意造成误拆、遗失邮袋、信函、包裹、电报等情况,则不被认定为隐匿电报罪。

对于那些因为疏于职责或是不负责任,导致丢失邮件、电报,进而延误投递,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带来的危害也不大,然而这种情况下仍可能会受到相关领导部门的行政处分。

若以上情况较为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话,我们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进行法律追究。

另外,即便行为人是有意私拆、隐匿或销毁邮件、电报,但只要情节相对轻微,依法也不应构成隐匿电报罪,视具体情况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若邮政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藏匿电报信息,则将被判定为隐匿电报罪。

对于此类行为,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但如果在实施上述犯罪过程中,还涉嫌盗窃财物,那么就应当依据盗窃罪进行从重处理,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要处以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其刑期将升至三到十年不等,并且相应地增加罚金处罚;

最后,若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便可能被判罚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与此同时,应当缴纳罚款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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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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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购,主要是针对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进、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入,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要注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收购赃物,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对购买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等财物的,应认定为收购赃物罪。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帮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进行判断,其核心标准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形状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形状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活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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