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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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即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仍可寻求法律救济:债务人自愿履行、达成新还款协议、签收催收通知或出具还款计划等行为均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请求归还(虽无强制执行权,实体权利仍在),保持债权未偿状态以待债务人自愿偿还,或利用保证人偿还(保证责任不受时效限制)。超过时效的债权并非完全失去法律支持,只是执行权受限。法院通常会受理此类案件。
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一、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应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债权一旦超出诉讼时效期限,便转变为了自然债,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这种情况仍可以得到法律救济:

首先,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都无需考虑;

其次,双方可以再次达成新的债权协议,即使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领域,只要双方就原始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当债务人在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之后,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是盖章,这也被视作是他重新确认了原有债务,那么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是询证函,此举同样可视作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使得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得到法律支持。

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主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如愿意支付,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归还欠款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而是仅仅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权利罢了。

尽管实体权利和请求权可能面临阻碍,但它们仍然存在,并且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这笔款项。

因此,当当事人起诉讼,虽然业务院长理应受理案件;

(2)允许债务仍旧处于未偿付状态。

债权人依旧被给予机会去寻求债务人和其所留存的财务资源,若债务人自愿偿还,暂且不论之前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3)寻求保证人的偿还。

只要借款协议中有提供保证人的条款。

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之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亦将呈现相同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能主动偿还拖欠欠款,那么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者之间的法律权益和效力也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

一般而言,债权一旦超出诉讼时效期限,便转变为了自然债,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这种情况仍可以得到法律救济:

首先,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都无需考虑;

其次,双方可以再次达成新的债权协议,即使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领域,只要双方就原始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当债务人在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之后,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是盖章,这也被视作是他重新确认了原有债务,那么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是询证函,此举同样可视作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使得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得到法律支持。

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主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如愿意支付,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归还欠款。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而是仅仅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权利罢了。

尽管实体权利和请求权可能面临阻碍,但它们仍然存在,并且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这笔款项。

因此,当当事人提起诉讼,虽然业务院长理应受理案件;

(2)允许债务仍旧处于未偿付状态。

债权人依旧被给予机会去寻求债务人和其所留存的财务资源,若债务人自愿偿还,暂且不论之前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3)寻求保证人的偿还。

只要借款协议中有提供保证人的条款。

当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之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亦将呈现相同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能主动偿还拖欠欠款,那么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者之间的法律权益和效力也是相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般而言,债权一旦超出诉讼时效期限,便转变为了自然债,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这种情况仍可以得到法律救济:

首先,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都无需考虑;

其次,双方可以再次达成新的债权协议,即使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领域,只要双方就原始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协议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当债务人在信用社向其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之后,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是盖章,这也被视作是他重新确认了原有债务,那么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将得到法律保护;

最后,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或是询证函,此举同样可视作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使得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得到法律支持。

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主张,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如愿意支付,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归还欠款。

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失去了胜诉权,而是仅仅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权利罢了。

尽管实体权利和请求权可能面临阻碍,但它们仍然存在,并且债务人也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这笔款项。

因此,当当事人提起诉讼,虽然业务院长理应受理案件;

(2)允许债务仍旧处于未偿付状态。

债权人依旧被给予机会去寻求债务人和其所留存的财务资源,若债务人自愿偿还,暂且不论之前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在此过程中,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索回已经支付的款项;

(3)寻求保证人的偿还。

只要借款协议中有提供保证人的条款。

当债权诉讼时效经过之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亦将呈现相同的结果。

在此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和债务人能主动偿还拖欠欠款,那么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两者之间的法律权益和效力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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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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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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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丧失诉讼时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保全贷款的诉讼时效是保全信贷资产的前提和基础,即使是目前已经陷入经营困境或者停止经营的企业也应保全诉讼时效,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是不断变化的,现在缺乏还贷能力的企业日后也有获得发展的可能,而一旦丧失了诉讼时效,当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有了还贷能力后,银行也因丧失了胜诉权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方式保全诉讼时效。提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一条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在信贷工作实践中,银行要注意灵活运用公证催收、律师见证催收、支付令等非诉讼方式来高效、经济地保全诉讼时效。对于在行政干预情况下而发放的贷款,可以考虑在的协助下保全诉讼时效。
3、建立贷款诉讼时效保全责任制。应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工作制度化,将保全贷款诉讼时效的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要查清事实,区分责任,严肃处理。
4、建立诉讼时效预警机制。应完善银行现有的信贷台帐系统,增加有关贷款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促进贷款诉讼时效的保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在司法机关的支持下保全贷款的时效。对于一些恶意逃废银行债权、涉嫌诈骗贷款的的借款人,保全贷款的时效,仅靠信贷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必要时可以借助司法机关的力量进行保全。
6、规范贷款档案管理。规范的贷款档案管理是保全诉讼时效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建立并完善有关信贷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信贷业务档案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制度,同时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确性。
《民法总则》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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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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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主合同诉讼时效丧失附属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成立时生效。而合同生效后,除了出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之外,只要合同内容不违法,没有损害
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均是有效的。
诉讼时效是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法定时效。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可以,但有可能失去胜诉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那些“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积极的主张权利。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是抗辩权人的私权利,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此,超出诉讼时效的合同,除非合同内容违法,否则依然是有效的。只是超出诉讼时效后再去的话,可能会因此失去了胜诉权。在此,律师建议大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注意收集己方履行合同的证据,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及时,或者进行催收,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诉讼时效的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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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两年的诉讼时效不可超过期诉讼将丧失胜诉权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均为两年,超过两年再的,债务人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过期的抗辩理由,债权方将丧失胜诉权。但是如果您债务的诉讼时效过期,又想通过诉讼途径的话,可以让对方重新写欠条或书写还款承诺,这样可以达到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效果。
四、如何确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债务纠纷案件,除了双方有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外,一般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即原告需要在被告所在地。如被告是个人,可以到其户籍地或其经常居住地(即居住满一年以上)。如被告户籍地为湖南,但来深圳工作已经超过一年,且主要资产及物业都在深圳,则可选择到深圳更为有利。
五、罚息、违约金、利息不要少算罚息、违约金、利息都是增加债务方违约成本的重要手段,一般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主张。如果合同无约定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主张利息;对于因买卖合同产生的货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150%主张利息。
六、如何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承担还款义务有限责任公司仅按现有公司资产对外承担债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相互,不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常利用这一特点逃避债务,导致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针对此类情形,在债务诉讼完毕后,可另行提起公司清算之诉,如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清算、财务资料遗失或不齐全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恶意转移财产的,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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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过期丧失什么权利?
诉讼时效过期丧失胜诉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实际上就是属于一种胜诉方面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威胁,但是并不会因此而影响到诉讼的权益,所以在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情况之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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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你好,我的同学他的哥哥公司合同跟人发生了分歧,他想咨询一下对于合同丧失诉讼的实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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