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怀孕时男方不负责任,该如何应对
关于因怀孕而产生的男子不尽责问题的应对策略:
首先,就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而言,在恋爱期阶段,尽管男女双方需要承担道德方面的责任,但鉴于怀孕属于未婚状况,如男方无意负起责任的话,既没有合法的婚姻配偶关系存在,因而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这个尚未结婚生下的孩子的赡养事宜,倘若男方拒绝承担他应当肩负的抚养责任,且未能及时支付应当交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女方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法庭提起诉讼,并请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男方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怀孕时男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从根本上讲,当事人双方之间并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在此类婚姻宣告无效之前,它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在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宣告此段婚姻无效之际,这段婚姻仍会受到法律的认可,继续被视作合法有效的。
因此,即使在这个时候,这段有效的婚姻依然应受到《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诸多限制。
若赋予男方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所列举的种种情形而有权提起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诉的权力,那么有可能在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该婚姻最终会被判决为无效;
并且这种情况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将会比离婚判决更为严重,这时对于在孕期、产后一年之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之后的女性,无疑将更加不利。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认为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所设定的框架内,男方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应当继续受到严格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关于因怀孕而产生的男子不尽责问题的应对策略:
首先,就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而言,在恋爱期阶段,尽管男女双方需要承担道德方面的责任,但鉴于怀孕属于未婚状况,如男方无意负起责任的话,既没有合法的婚姻配偶关系存在,因而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这个尚未结婚生下的孩子的赡养事宜,倘若男方拒绝承担他应当肩负的抚养责任,且未能及时支付应当交付的抚养费用,那么女方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法庭提起诉讼,并请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男方采取必要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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