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构成条件0
(一)关于该犯罪的客体要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其主要客体不仅包括了国家对于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的严谨管理制度,同时还涉及到了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责任。
(二)关于该犯罪的客观要素。
作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具体的呈现上,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首先是这些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严重地损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安全。
(三)关于该犯罪的主体要素。
在本罪中,违法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以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非任何形式的法人组织,因此单位无法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四)关于该犯罪的主观要素。
犯罪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其追求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一己私利,即他们明知相应的操作规定已经被严格禁止,或明知道自己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却依然坚持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活动。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
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所谓自然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以下简称本罪),它的犯罪构成可从以下四个要素来具体剖析: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者仅限于经过中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经营血液制品供应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其次,该犯罪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出于过失,即在业务操作中没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第三,本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国家严格执行的血液制品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公共卫生安全利益;
最后,作为客观要件,本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相关机构未能按照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检测标准或者违反了其他操作规范,由此导致可能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关于该犯罪的客体要素。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当复杂的,其主要客体不仅包括了国家对于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的严谨管理制度,同时还涉及到了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责任。
(二)关于该犯罪的客观要素。
作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本罪在具体的呈现上,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
首先是这些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其次,这些行为必须严重地损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安全。
(三)关于该犯罪的主体要素。
在本罪中,违法者必须是具有独立人格以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非任何形式的法人组织,因此单位无法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四)关于该犯罪的主观要素。
犯罪者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其追求的主观目的往往是为了一己私利,即他们明知相应的操作规定已经被严格禁止,或明知道自己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却依然坚持选择这样的方式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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