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二、继承人死前放弃继承权是否具有效力
继承人以口头方式表明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作为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财产继承权赋予了继承人以此决定是否接受他所应得之遗产以及是否放弃这份权利的自由。
因此,放弃遗产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为放弃继承或者进一步界定为对继承权的坚持。
在继承过程的起点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在此期间可以通过明确表达自己不愿意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愿来实践这一权力。
面向公众公示出来的明确声明,可以采用书面文件的形式,同样也可以选择口头表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放弃继承的声明有法律效力。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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