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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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一、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

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不是影响抵押权效力

在探讨土地抵押期限到期之后其法律效应是否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方面,我们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中的相关阐述。

该函明确指出,抵押权与它所担保的债权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两者并行存在,而抵押物登记部门所设定的抵押期限并不影响到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

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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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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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灭失。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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