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何界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是否可以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
在法律层面上,成年后仍然不能独自负担日常生活开销的子嗣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双亲承担起抚养费用的责任;
当父辈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应有的抚养义务时,少年时期或成年之后仍然无法自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正式给予他们必要的生活费、学业费用以及医疗保健费用等所需的抚养费用。
所谓“无法独自负担日常生活开销的子嗣”是指他们依然在学校接受高中阶段及以下级别的学历教育,或者因为身体上残疾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等非自身主观因素导致他们无法掌握正常生活技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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