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管所减刑的标准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少管所减刑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少管所的服刑人员,其减刑幅度最高不应超出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关于此点,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少年犯管教所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少年犯进行政治教育以及道德规范、基础文化知识及生产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针对少年犯的特殊性,我们会在充分考虑到他们的身体成长需求的前提下,安排适当的轻体力劳动,采用引导、关爱、激励、感化等多种方式,实施符合少年犯身心发展规律的全方位教育,以促进他们的思想转变,尽早使之成为有益于社会的新成员;
同时,我们还将为他们未来的学业深造、职业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当少年犯年满18岁且剩余刑期超过两年时,应将其转移至监狱或劳改队接受进一步的改造。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未满16周岁而不予以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应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实施家庭监管;
如有必要,政府亦可对其实施收容教养。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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