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某些在现场即能立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之外,作为权力机构或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的第20个自然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
若在这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决策或审批,经过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的审慎考虑及同意,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然而,一旦需要延长决策时间,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原因及延长期限的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做什么
为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策时,必须向申请人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求,行政机关也可选择通过媒体公告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传达许可决定的具体内容及其法律效力。
依照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将许可决定以及与其相关的重要信息予以公开,以便于公众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除了某些在现场即能立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之外,作为权力机构或是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应于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的第20个自然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最终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
若在这20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决策或审批,经过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的审慎考虑及同意,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然而,一旦需要延长决策时间,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具体原因及延长期限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