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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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如一方捏造虚假负债以侵占对方财产,受害方可质疑并在财产分配中申请重估。法院将调查是否存在隐瞒、转移等恶意行为及伪造债务。若证实,法院可减少或剥夺该方财产份额。
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办

一、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办

倘若在此次离婚诉讼程序当中,有任何一方试图通过捏造虚假负债,以此来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侵犯权益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财产分配环节提出质疑,并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和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肆意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对其是否涉嫌伪造债务进行深入调查。

若经查证属实,法院将有权裁定对该方减少甚至剥夺其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一方假设虚假债务:

在离婚处理夫妻共有财产之时,对于该方的分配份额可以相应减少甚至全然不予分配。

而若夫妻一方诡秘地隐藏、转移、变卖、损害或肆意挥霍夫妻共有的财物,乃至伪造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意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离婚处理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对该方之分配份额同样可以进行适度的削减甚至全然不予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倘若在此次离婚诉讼程序当中,有任何一方试图通过捏造虚假负债,以此来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那么被侵犯权益的一方有权在离婚财产分配环节提出质疑,并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和分割共同财产。

在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将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存在某一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毁坏或肆意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需要对其是否涉嫌伪造债务进行深入调查。

若经查证属实,法院将有权裁定对该方减少甚至剥夺其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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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虚构夫妻债务怎么办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了解一下离婚虚构夫妻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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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3、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离婚后发现对方离婚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诉讼时效:离婚后发现一方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的,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3)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时,也可以请求多分财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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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虚构债务,是怎么定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认定的
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提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
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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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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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所以你要把问题具体情况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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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离婚和民间借贷两类案件,在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案件中因处理的是内部关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另外,由于债权人不参加离婚案件的诉讼,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往往告知债权人另行解决。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处理的是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之间的外部关系,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规则并不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严格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即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形包括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夫妻财产实行分别所有制且债权人知情等情形,需要举债人的配偶举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在回答“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但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还”这一问题时作了肯定答复。2其理解《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规定精神,认为债务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办法也没义务监管,债务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债权人而作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由。若债务人和其配偶离婚的,在离婚诉讼或者就此单独提起的诉讼中,债务人的配偶可依据《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主张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债务人一人承担,从而就已经向债权人清偿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该观点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因为这样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变得更加简单,减低了法官审案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如此简单的推定事实,有违社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借款用途确认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有条件的适用《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但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人的配偶。最高人民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请示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民一他字第10号]中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全国民事审判会议青岛片区研讨会研讨材料征求意见稿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亦做出了同样的建议。显然,如果举债人将借款用于诸如吸毒、赌博、嫖娼等非法目的,或者与他人串通恶意举债损害其配偶利益,是不会让其配偶知情的,此时让举债人配偶举证证明借款虚假或者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消极事实,违背了基本的证据规则,举债人配偶的利益难以得到维护。但相比
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答复是对
第一种观点的重大修正和突破。本文前述第一个案例已经查明借款用途系用于男方婚外情人消费,适用该答复即可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借款的目的、用途区分日常家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依据《婚姻法》
第十九条
第三款、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民事审判会议纪要认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举债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
(2)夫妻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3该观点将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水岭,并从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方面对举证责任作了分配。
3.最高民事审判第一庭高级法官吴晓芳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中提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即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一方所欠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担责。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4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辩证地理解、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更符合当前的生活实际和审判实践,有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诚信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审查认定的基本方法
(一)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基本类型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正常举债型;二是夫妻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型。夫妻一方举债后为逃避债务离婚,约定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配偶或其子女所有,债务则归举债人负责偿还。三是举债人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其配偶型。举债人与债权人一般是关系特殊的人,且均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往往仅有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等,虚假债务的比例高。四是举债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目的,如用于赌博、吸毒或婚外情消费甚至违法犯罪等等。五是举债人将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或经营,包括炒股、炒期货,或转借牟利等。
(二)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四步审查法
一是审查借款是否交付,是否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列举的虚假诉讼情形,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特别注意对双方当事人关系以及大额现金交付主张的审查。举债人认可借款已经交付的仍不能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
二是在交付真实情况下,要从客观上审查借款用途,根据资金流向审查借款是否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同时要结合夫妻离婚案件审查男方是否有外遇、是否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离婚时双方对家庭共同财产或债务分配情况,是否有配偶分得财产但不承担债务的情况。原告对借款用途负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即举债人负有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负有反证举证责任。
三是借款实际用途无法查明情况下,要从主观上审查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配偶事后是否追认、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特别要审查夫妻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过分居或离婚诉讼情况,离婚诉讼中是否提出过债权主张等情形,对此举债人配偶负有举证责任。原告对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负有举证责任。
四是审查原告的出借目的、被告主张的借款用途,以确定被告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能否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未载明借款目的用途的,原、被告均负有举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为的举证义务,对此应结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借款数额、是否为高利贷、是否符合家事代理范畴等综合认定。原告未主张举债人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无法举证说明借款实际用途的,即使被告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无法证明实际用于家庭生活的,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原告主张被告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且被告符合家事代理权范畴,在无法查明借款用途情况下,可按照《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债权人举证责任。债权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就借款已经交付、举债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或取得事后追认,或者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借款目的系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对举债人夫妻之间是否有借款合意难以举证,也难以取得配偶事后的追认,且借款实际用途因交付后失去控制也难以举证,故债权人唯有举证证明举债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因而享有家事代理权,或者对经营性借款构成表见代理,其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没有注明借款目的的,应重点审查债权人对出借目的的陈述以及与举债人夫妻之间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往往主张出借款项的目的就是对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对此应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是否紧密、借款合同或借据上是否注明借款目的、出借款项的数额是否符合家事代理权范围、是否为高利贷等因素综合确定。裁判对社会规范引导作用,要通过裁判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即注重通过让夫妻双方签字来规避自己的风险,同时有利于防止其与举债人合谋,通过滥用家事代理权损害举债人配偶利益的情形。
2.举债人举证责任。举债人应就借款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配偶有举债合意、举债目的、借款实际用途等予以举证。审理中,应区分举债人是否出庭、是否提出抗辩、如何抗辩等情形予以处理。现实中,举债人下落不明或因其他原因拒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出庭后认可与债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高。举债人未出庭的,自然无法举证,但法官应结合案情初步判断系为了躲债跑路还是存在陷配偶于不利的可能性,确定审理或依职权调查的重点。对举债人认可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是否有举债合意及借款用途不能举证的,应重点审查其在举债时是否享有家事代理权,以判定是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举债人配偶的举证责任。举债人配偶否认有共同举债合意、涉案借款未交付、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虽然按照“否认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但仍负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一般而言,举债人配偶对没有举债合意、借款没有交付等事实无法举证,但对举债人主张用于家庭生活不认可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如举债人主张借款系用于缴纳孩子治疗费,其配偶能证明费用另有出处等。举债人配偶还可提供其双方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的证据予以反驳。离婚时举债人未主张过对外债务、财产分割时未涉及该笔债务、借款时已经长期分居没有享受借款带来的利益等,都是判断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依据。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离婚纠纷案件认定规则的区别
一是举证规则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就对外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负举证责任。鉴于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主体一般仅为夫妻双方,债权人并未参与诉讼,故对双方争议较大又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一般采取对债务部分不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是法律效力方面。离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夫妻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处理协议或对债务问题的判决结果,因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属于外部法律关系的债权人。离婚案件中根据借款用途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认定举债人享有家事代理权或构成表代理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举债人配偶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向举债人追偿。对于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且婚姻关系正常存续的家庭,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实质意义。故一般先有离婚纠纷,后有民间借贷纠纷。特殊情况下,特别是在夫妻处于冷战、分居,蓄谋争夺财产,且离婚纠纷未予支持时,会先有民间借贷纠纷。此时如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认定为个人债务的,将约束之后的离婚判决。但如前者依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判决的,并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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