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乃是指在缺乏法律所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为了防止他人的权益遭受损害,个体主动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行为。
这是在民法领域内,债得以产生的依据之一。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管理人需要对他人的事务予以管理;
其次,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
最后,不能存在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管理者有权要求受益者支付其由于管理事务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时,当管理者因为管理事务而蒙受损失时,也有权要求受益者作出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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