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分居两年如何取证
离婚分居两年取证的方式有:
(一)保存好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保存好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保存好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找寻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离婚分居两年如何判定
若在婚姻关系中,某位配偶因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已达整整两年的期限,从而有理由向当地司法机构申请解除其婚姻关系,那么为了支持这一诉求,便必须提供确凿证据来证实其实际情况确实如述。
关于所谓的"因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满两年"中"满两年"的具体含义及其判定方式,我们特此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如下:
首先,这"两年"的起始时间点应自当事人主张开始分开居住的那刻算起,直至他们提交离婚申请(即向相关法律部门递交离婚诉讼书)的截止日为止;
其次,在此期间的分居时间需要进行连续累计统计,如果当事人们在分居期间曾短暂同居,则需在最后一次同居结束以后的日期重新开始计算这两年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分居两年取证的方式有:
(一)保存好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保存好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保存好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找寻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