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律援助是什么性质
法律援助的性质,
就是国家出钱为无钱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人员请专业人士提供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一种活动。具体方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在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并委派本中心工作人员或指派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派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指派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访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收费,由国家给予办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是否谁都可以申请
并非人人皆可享受法律援助这一权利。
通常而言,法律援助的实施范围仅限于具备法定援助条件者,并非每一位公民均有权提出申请。
仅当涉及到由于经济上的限制无法支付代理费用的情形,或当被告人属于视力、听力、言语障碍人士,或是未成年人群体,且未能聘请辩护律师时,亦或是预计被告人将会面临死刑为量刑结果但未聘任辩护律师的情况下,相关当事人才得以提出法律援助的请求。
至于对于这些当事人应具备怎样程度的经济贫困条件的衡量,则需参考各个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援助业务需求所制定的具体条文。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的性质,
就是国家出钱为无钱支付律师代理费的人员请专业人士提供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的一种活动。具体方式是:由国家出资建立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在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的,作出同意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并委派本中心工作人员或指派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派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在指派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访律师不得向当事人收费,由国家给予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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