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著作权法》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谁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关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我们需要明确一点,那便是此类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制作方。
一方面,对于演员的演出,他们也享有充分的权益。
具体来说,演员对于自己的表演具有以下几种权利:
首先,可以主张他们的表演者身份得到明确;
其次,他们有权保护自己在表演过程中所塑造出的形象不会受到扭曲与伤害;
再次,他们可以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现场直播或者通过公共传输渠道传送他们的表演,同时收取相应的酬劳;
此外,他们也拥有将自己的演出录制下来,并允许他人进行录音录像的权力,同时也是可以收取报酬的;
最后,演员还有权授予他人复制、发行、租赁记录有自己表演内容的音像制品,并且同样能够收取相应的报酬;
以及,演员能够许可他人通过数字网络方式广泛传播自己的表演,同样得以收取报酬。
另一方面,如果电视台想要播放他人制作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必须先经过这些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同意,并且付出相应的费用。
针对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电视台还要额外获取相关的著作权许可,并且照样支付费用。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但署名权归创作该电影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对该影视作品的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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