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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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的办法。
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

一、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的办法。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一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所规范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利所有者在获得授权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法定年度,并且自申请之时起已过去了超越四个年度之久,其并无正当理由对该项专利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应用或充分实施;

其次,当专利所有者行使其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判定为垄断行径时,为了消除或减轻这一行为对市场竞争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适用该种制度。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办法,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的办法。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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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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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等,具有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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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年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有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的对象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
第二,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并且后一专利与前一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第三,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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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是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
1、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公道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 未能在公道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专利主管部分实施强制许可的正常条件。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 人在公道长的时间内,仍不能获得这种许可时,才能实施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这一条可以理解为非正常情况下实施强制阻抗的条件。专利权固然是一种独占权,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尽对的,都应当服从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在国家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下,为了国家、民族、人民大众的利益,授予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是符合立法意图的。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是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 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实在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就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该条还规定:“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 明或者实用新型强制许可。”可见,这种强制许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必须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进,或者前者影响后者的实施;二是要求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公道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实,然后由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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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制度
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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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你好律师,请问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流程是什么,我朋友最近想要去获取专利,但是不知道怎么弄个
[律师回复]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 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 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取得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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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有一个实用新型的发明专利, 之前已有人有过这样的发明,不过没有他的先进,所以他想申请强制实施,他需要写一份请求书,请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强制许可请求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强制许可请求书怎么写,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对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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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是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对于提出申请的,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3、专利局根据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4、专利局准许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予以登记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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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种类一般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强制可即一般强制许可、特殊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
1、一般强制许可
一般强制许可是指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适用一般许可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申请者获得强制许可的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应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行政管理单位不能申请相比原专利法,新法允许个人在具备实施条件的情况下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非外观设计专利。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是产品的形状、色彩、图案及其相互的组合,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于,外观设计是形式的内容,可用其他代替,而发明实用新型是内在本质的内容,它难以合理地代替。
第三,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2、特殊强制许可
特殊强制许可是当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保障公众的利益。特殊强制许可具体包括:
(1)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的目的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药品类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3、交叉强制许可
交叉强制许可又称为相互许可,是指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后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给予后专利权人实施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前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获得交叉强制许可有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的对象只能是发明、实用新型
第二,后一专利的实施有赖于前一专利的实施,并且后一专利与前一专利相比构成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第三,申请人必须是前后两个专利权人,并且前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必须满足自己的专利已被强制许可给后专利权人。
4、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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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打算把我的一个工具专利吗转移给别人但是不知道这个应该给怎么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有哪些实际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需要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述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请求,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强制许可请求书》,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 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对申请人请求进行审查。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是否属实,并且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作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在听取了申请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不准申请人强制实施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此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
4、对“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无权允许他人实施。这就是说,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该专利权人自己仍有实 施其专利,并且也有权许可其他人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专利 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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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
如果国家在出现了很危急的情况下,还有就是为了公众利益的情况,专利行政部门是可以对这项发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如果一项专利发明,比之前的一项专利发明更有重大的进步的话,但是这一项发明是根据前一项专利发明改变的,根据前一项专利的专利人的申请,就可以让后一项专利的专利人实施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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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有一个发明,想要申请专利,因此需要知道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哪位知道?
[律师回复]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本条规定的听证程序不予适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
  
(三)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
  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有关事项。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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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什么?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并可以不支付专利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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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专利法》规定了三种条件:
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该条规定了强制许可的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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