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续保后的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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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到期后,还不具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续保,并由检察院批准决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检察院续保后的流程

一、检察院续保后的流程

取保候审到期后,还不具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续保,并由检察院批准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二、检察院续保是不是一定会起诉

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续保后并非必然面临指控起诉的后果。

在此过程中,决定性的因素在于被检方审查的个人或团体是否涉及相关罪行并确凿无疑地存在违法行为

若答案为肯定,那么检察院将会依法提起诉讼

然而一旦完成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倘若得出了个体需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检察院将按照司法制度规定将案件公诉于相应法院审理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取保候审到期后,还不具有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续保,并由检察院批准决定。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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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通知续保流程是什么
检察院续保是取保候审到期续保。取保候审是有时限的,一般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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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建议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要与辩护人协商抗辩的细节,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对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需要具体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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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审流程
一、提审人携带提审证、提请批准逮捕书等证件材料前往看守所;二、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三、收证提人。看守所暂时留存办案机关提审证,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将其提押至讯问室交给提审人;四、收人退证。提审结束后,看守所负责人在《提讯、提审、提解登记表》上注明还押时间,将提审证退还提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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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他相关知识:
批准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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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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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后续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不起诉后续流程如下:首先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之后是需要制作不起诉的决定书的,并且检察院不起诉是需要通知其他的机关的,并且通知有关机关解除相关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后相关主体可以予以救济,具体的检察院不起诉后续流程是怎样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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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传唤证人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检察院传唤证人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检查院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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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的流程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检察院批捕后的流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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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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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后,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建议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要与辩护人协商抗辩的细节,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对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第 (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需要具体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检察院抗诉是怎样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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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的流程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检察院批捕后的流程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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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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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流程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检察院抗诉流程是要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一)立案审查
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裁判的错误: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二)决定提出抗诉
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的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间的,由检察长批准。
作出抗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其同级人民提出抗诉。例如,对于某市中级人民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法定抗诉事由的,应当由省人民检察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其中,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高级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提出抗诉,而不能向高级人民或者某市中级人民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三)制作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审人民及案号,案件的来源和审查过程,人民法院审理情况,检察院的审查结论、抗诉的法律依据和抗诉要求,致送人民的名称等事项。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人民检察院接到人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指令后,应当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时间、地点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实现对再审活动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一是宣读抗诉书;二是发表出庭意见;三是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提出建议。
人民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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