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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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一、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二、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分吗

对于律师就拆迁补偿问题关于女儿是否有权享有分享的回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女儿为拆迁主体之一,那么她享有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反之,如被拆迁人为父母,女儿并无资格享用拆迁补偿款,但在父母离世且并未留有有效遗嘱之时,若女儿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列,她便可依法参与继承拆迁补偿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不分性别高低平等对待;

同时,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指出,在同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其所继承的财产份额应当保持平均。

然而,对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或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必要的关照;

同样地,对那些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有所贡献或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一些。

经过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也可不进行平均分配此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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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出嫁的女儿有份的。虽然已出嫁,但户口在原集体组织,仍属于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拆迁款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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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
如果女儿也是属于被拆迁方,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被补偿人是属于父母的,那么女儿是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获得相应的拆迁费,这都是会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处理。遇到家里拆迁补偿女儿有份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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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款儿媳妇有份的吗
[律师回复] 1.农村房屋拆迁通常跟户口挂钩,具体分两种情况来分析,第一种,儿媳嫁进门,户口迁入婆家,迁入之后婆家房屋遇到拆迁,因为儿媳已经成为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儿媳也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第二种,儿媳户口未迁入婆家,但长期在婆家居住,也履行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义务,那么儿媳事实上已经成为了婆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当然,既然政策上儿媳都能够享受,那么补偿款支付到家庭后,家庭内部分配时,儿媳妇也应该享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 征收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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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2至50元 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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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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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2至50元 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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