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哺乳期女方可提出离婚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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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双方自愿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一方户口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因为女方在哺乳期,原则上由女方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
孩子哺乳期女方可提出离婚吗

一、孩子哺乳期女方可提出离婚

可以。

双方自愿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一方户口常住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因为女方在哺乳期,原则上由女方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孩子哺乳期间能离婚吗

在情况下,如子女尚处于哺乳期阶段,夫妻双方仍具有最为基本的权利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包括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以及由女方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来完成这一过程。

根据我所掌握的相关法规及政策,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尤其在女性处于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连续半年时间之内这段特殊时期,丈夫将被禁止提出诉讼离婚

然而,若妻子主动提出离婚申请、或者当地司法机构判定确实存在需要介入处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时,这些限制则可暂时不予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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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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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本案中的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离婚?办理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与普通离婚纠纷案件是否程序一样?本案得男方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地方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能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且男方是军人,《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以女方不能离婚;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一样,并无二致;本案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无权管辖涉军纠纷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离婚,这正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有所不同,更为慎重严谨;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军人,但是地方对该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分析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条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她向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权,而是规定“须得军人同意”才能达到“准予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虽然限制了胜诉权,却并未限制权,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定。
2、关于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从该条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即唐某住所地人民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关于涉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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