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补充侦查期间是可以取保候审的,我国相关相法律并没有限定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机。申请当然是可以的。理论上说,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包括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期间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发现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及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罪行较轻的人,即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司法机关将申请保释的人和保证人当面对保落实,然后予以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补充侦查期限过期了怎么办
若经过延长补充侦查期后,检察机关仍旧认定证据匮乏、无法满足提起诉讼的标准,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在圆满完成一个月内全力解除侦查工作。针对补充侦查这一环节,理论上最多可进行两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进行补充侦查环节之时,往往也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实际运用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提出这样的申请。从理论层面来看,刑事案件的整个办案流程,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阶段,都是我们可以大胆尝试申请取保候审的时期。尤其针对那些可能需要进行逮捕的人员,如果经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孕期内,或者是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乃至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者,这些都是我们有理由采取“取保候审”这一重要举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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