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放人流程
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办案机关应该在三天内作出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放人由谁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通常是由负责实施该措施的相关公安机关来进行操作。而当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它们必须要将取保候审的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执行通知书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资料一并递交给所在地的同级别公安机关,然后由这个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交付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案件中,嫌犯本人以及他们法律上的代表人(如父母或监护人)、直属亲戚或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更改强制措施的申请。在这类申请送达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之后,相关单位必须在不超过三日内对其作出裁决。若是该申请未能获得批准,则必须向申请人对不同意更改强制措施一事进行通知,并详细阐述未予以批准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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