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结案之后,倘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状况,未获直接监护子女权益者皆可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更改孩子的抚育权:
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若患有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操持家务;
2、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甚至虐待子女,或者他(她)与孩子共同生活使子女生理和心理健康遭受不良影响;
3、对于年满八岁且意欲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而这一方亦有足够的抚育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4、存在其他合理充分的理由,需要改变以前的抚育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四年后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吗
众所周知,离异四年后,双方当事人依然有权寻求司法途径恢复其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曾实施过虐待子女行为,则自离异之日起满四年之后,非直接监护方便可依法以起诉方式要求法院对该子女的抚养权进行重新裁定。经过法院审慎审理,如证实非直接监护方所提出的理由成立,则应支持其诉讼主张,使之成功获得子女的抚养权并担任抚养责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婚诉讼结束之后,倘若任何一方存在身体隐患、丧失生活自理的能力或者未能尽到抚养责任(包括对子女实施虐待行为、影响其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等情况),那么另一方(特别是当子女年满八周岁并且愿意与之共同生活,同时具备抚养能力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修改关于抚养权的条款。此外,诸如其他合理的原因同样可以被视为变更抚养权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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