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双方在子女抚育问题上达成了重新商议的共识,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对抚养权进行变更;
2.倘若能证明存在以下特定情形之一,亦可依法向司法机构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请求:
(1)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突发重病或身体残疾而无法再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
(2)在抚养过程中,有经常忽视子女生活需求、虐待子女或与其共同生活对子女心理产生消极影响等行为的,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3)对于已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当他表达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且该方案在现实中具备实际实现可能和抚养能力;
(4)存在任何需要改变现有抚养现状的合理原因或正当理由。
3.除了以上所述情况外,仅凭个人主观意愿想要废止原定抚养方案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离婚协议后悔了能起诉吗
夫妻在顺利完成协议离婚程序之后,若其中一方对所签署之离婚协议产生悔意,仍有权就该协议中的相关事宜向法院提出申诉,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这类情况下提出诉讼的合法权益。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当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的具体条款持有异议时,只要其所持异议依法成立并具备充分依据,便可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以变更原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夫妇双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可以对抚养权进行调整。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一方由于身体状况无法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孩子以自身意愿和实际可行性为基础做出了选择,亦或是有其他充分且理性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时,施害方则需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裁决。任何由单独一方擅自做出的赡养安排变动均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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