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诉性质的案件,撤诉并非可行之道。
唯独在公诉机关因违法行为未能提起诉讼的场合,被害人才具备对该案进行补充诉讼的权限。
详言之,所谓“公诉案件”,也就是依法应由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嫌犯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公诉案件是什么意思?
公诉案件乃是一种法律范畴中的概念,其具体含义为检察院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广大民众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往往是性质严重的刑事罪行,例如盗窃、诈骗、谋杀等。对于广大普通公民而言,最为直接且紧密相关的方面便是,若有不法分子触碰法律红线而构成犯罪行为时,检察院将挺身而出,代表公众对其进行追究,此即所谓的公诉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在这类案件中,普通民众并不需亲自前往法院提起诉讼,原因在于相关工作将由检察院负责完成。
然而,无论是作为受害者或涉案人员,我们仍需积极协助检察院展开调查,提供必要的线索证据,以便于其更深入地查明真相,进而推动案件处理进程。总的来说,公诉案件正是通过检察院代表我们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来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涉及公诉性质的案件中,申请撤销诉讼程序并不可行,因为此类案件的司法权力归属于国家,而检察院承担着提起诉讼的法律义务。唯一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是,如果检察院未能履行其诉讼职责,被害人方才有权利提出补充诉讼请求。这种补充诉讼适用于那些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介入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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