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况下,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提起离婚诉讼而无需向男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
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皆具有自主选择终结婚姻的权利,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需为另一方承担任何补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及的“法定过错情况”主要包括一方行为人实施了以下诸项不当行为:
一是重婚;
二是与第三者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与他人同居”);
三是恶意实施家庭暴力;
四是对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遗弃等恶劣行为;
以及五是存在其他严重干扰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的过错行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若在无明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女方依然拥有离婚提起之诉讼上的绝对权利,无需对男方做出任何形式的财产或精神赔偿。然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作出决策,但是当出现重婚、长期共同居住(包括但不限于事实婚姻状态)、家庭暴力、虐待以及遗弃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此类行为极有可能会对原订的离婚诉求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的影响与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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