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借款合同而其条款中对于支付利息并无明确约定时,应被视为不存在任何利息,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不得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
2.在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借贷法律关系中,若对于利息方面的规定未予明确,那么出借方在要求支付利息的时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相应的支持。
3.除了严格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外,其他所有的借贷双方如因在借贷事项上对利息相关条款约定模糊不清的话,当出借方提出需要支付利息的要求时,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具体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同时考虑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来确定实际需要支付的利息金额。
4.此外,若借款人未能按照先前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归还欠款的话,根据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必须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能否打官司
在法律上,对于民间借贷中未明确规定利息的情况,借款人依然需要归还借款的本金部分。如果出借方提出索要利息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借贷双方没有就利息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利息是不被认可的。
然而,出借人依然有权利向借款人追讨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得出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