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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
动产抵押的范围内容如下: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动产抵押登记在哪里办理
该事项须前往抵押权人居住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机构进行备案登记。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者以动产进行抵押的情况,须在抵押权人居所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正式生效之时起正式确立;若未进行此番登记,则其效力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关于动产抵押所涵盖的广泛范畴,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动产抵押的标的物包括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动产,如飞机、船舶、机动车辆等特殊形态的动产;其次,动产抵押所涉及到的范围还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各种机械设备、农业器具以及家畜等固定资产;最后,动产抵押还包含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原材料等各类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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