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列举如下情形,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同时向当地警方报案:
(2)由于不幸事件引发财物损失问题,当事双方对于该事件的实情或原因存在分歧,或虽然对事件原因没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任何共识的;
(3)所驾机动车辆未悬挂号牌、不具备安全合格证书及保险凭证等相关证件的;
(4)在运输过程中若搭载有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具有强烈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的传染病原体等有害物资的车辆;
(5)不慎撞上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员无法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存在酒后驾车、服用国家明确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疑虑的驾驶者;
(8)遇突发状况,当事人无法自主移动车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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