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上投保人签字为代签但已按时交纳保险费,合同有效。
(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二、投保人可以变更吗
关于投保人的变更问题,虽然被保险人是无法更改的,但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着明确与充分的保险利益才可具备变更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投保人的变更操作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留意:
1.如果要修改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必须获得投保人本人的亲自签署;
2.当涉及到投保人的变更问题时,需要得到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原来的投保人和即将接替的投保人三方的共同签字确认,如果由于原始投保人已经去世、失踪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亲自签署,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例如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或者法院的判决书);
3.对于那些包含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来说,在变更投保人的时候,必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并提交给公司进行严格的审核;
4.如果只是需要变更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可以直接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在进行投保人变更的时候,还需要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开户行、账户名称、收费地址等等,并且需要详细阐述变更的具体原因;
6.如果投保人的姓名发生了变化,而且保单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保费的话,那么就需要提供新的开户行、账户名称和账户号码。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方的签名系他人代签,然而由于其已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了保费,该份保险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倘若投保方或其代理人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有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加盖印章,而是由保险公司或其代表人员代为填写或加盖印章的话,则这样的阴阳合同对投保方并无约束力。但是,如果在此情况下投保方已经成功地支付了相应的保费,那么这可以被认为是其对于代签或盖章行为的默示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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