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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应该多长时间内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现场交纳的,应该当时交纳罚款,如果不是当时交纳的,应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应当由哪些文件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进行设定,仅有法律具有设定所有类型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法规有权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其他行政处罚,而地方性法规则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之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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