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45条还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必须立案;对于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即把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公诉案件可以附带民事赔偿吗
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中,通常允许受害者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申请。倘若受害人因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遭致了实际财物损失,则在这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该受害人都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受害人不幸离世或者因残疾无法自主行动,其法定代理人和直系亲属仍有权利以附带民事诉讼的形式为其主张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确实可行,然而需满足特定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者已有充分证据确认被告人对其人身权益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应受刑事追究,而相关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并未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责,那么被害者有权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被害人是有权把原本属于公诉性质的案件转变成为自诉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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