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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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欲离婚者需亲撰起诉状并准备齐全证据,递交至法院。法院受理后,会向被告送达副本并安排开庭。法院将依法调解,如调解失败,将依据原告诉求公正审判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整个过程注重程序正义和双方权益平等对待。
起诉离婚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一、起诉离婚需要遵循哪些步骤

尊敬的人士,倘若您有意离婚,以下便是起诉离婚所必需遵循的详细步骤:

首先,由当事人亲笔撰写起诉状,接着将离婚诉讼所需的各类证据逐一准备妥当。

随后,请携带此起诉状与所有证据亲自向法院提交。

至于法院是否将会受理您的此项离婚诉讼,将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若法院确认收到了您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便会着手处理该案。

此时,法院将依据规定,向被告方发出起诉状副本。

在这之后,法院将精心安排开庭审理日期,并向法庭参与人员(包括原、被告)发送传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会平等对待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工作。

若调解未能成功,法院将依照原告在起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通过公正严谨的审判程序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同时就财产分配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裁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需要回答哪些问题

1.双方相识于何时何地,经由何种途径得以结识,双方交往持续了多久时间,这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和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深厚的情感纽带。

2.询问双方何时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及婚后生育子女与否,这些都是能够体现夫妻感情状况的重要信息。

3.详细了解婚后夫妻间的情感交流状态,如关于家务分配、抚育孩子的具体事务处理方式,以及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类矛盾或纠纷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请有意申请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士自行撰写规范的诉讼状,并须备齐相关确凿证据,呈递至所属地区的法院裁决机关。在经过法院的核定与受理之后,我们将会及时地将加盖公章之副本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进一步预定开庭审理日期以及相关事项。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工作,若调解无果,则将根据原告的诉求,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判决。在此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程序正义,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同等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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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终结应当遵循的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侦查终结应当遵循的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作结案报告。侦查终结是刑事侦查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需要继续侦查时,侦查工作即告终结。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的一种诉讼活动。凡案件经过侦查而具备侦查终结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批。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3、整理和移送案卷。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移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相关依据第二百六十一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第二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百六十三条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加以整理,按要求装订立卷。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只移送诉讼卷,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需要作为证据公开使用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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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签订履行中要遵循的法律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决定进行股东转让与受让后,就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的程序,我们认为遵从法律程序是最起码的风险防范手段,因法律的设计、制定本身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根据律师办案实践经验,我们总结出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一般要经历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再到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最后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这几个步骤及经常会遇到的不同法律问题,将其汇总作出总结以期帮助股权转让当事人各方正确把握,而在实践中常常有人将这几个方面的问题混为一谈,以致于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跨越《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以及特别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部门的法律。股权转让的程序比较复杂,不仅要签定合同,而且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并且股权转让不仅关系到转让双方,而且会影响到公司的股权结构,影响到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一定十分齐全,权利义务必须十分明确,对转让合同条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轻心。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要注意审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权转让主体资格要弄清
股权转让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转让合同,如果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且需要特别留意的是有些股东是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也是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点往往是很多没有经验的又没有聘请法律专业人员的受让人容易忽略的环节。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必不可少
股权转让方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股权转让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转让过程中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都会有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撤消的风险。
3、外资企业审批前置要办理
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要经过中方股东的上级部门或是经济促进局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
4、国有资产要评估
对转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转让前要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或财产转移手续。
5、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内容尽可能完善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过程有些较为复杂,时间跨度会较大,为了稳固各方在谈判中达成的重要共识,一般会在在未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前,在谈判阶段签署多个股权转让预约合同,需要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公司情况;转让主体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内部程序办理情况;拟转让的股权情况;交易价格确认;后续手续办理及时间安排;正式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排他条款;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其别需要明确约定的是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的时间和条件,以及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保密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形式可以是定金制裁,也可以是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6、协议内容要细化并能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有义务才有责任,有责任才有履行的动力。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如在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 A公司与B公司(关联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其分别持有的E公司60%、40%股权转让给C公司、D公司(关联公司),转让价款为
1. 7亿。C公司、D公司签约后支付1000万履约保证金,与A公司、B公司对E公司的公章、工商登记材料、财务账册等进行共管,但对共管的形式没有约定。双方都认可,所有材料全部锁在保险柜中,
A、B公司拿钥匙,
B、D公司掌握密码。保险柜最初放在E公司。合同约定,由
A、B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
C、D公司交纳土地出让金。双方在履行中发生纠纷,
A、B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
C、D公司向,要求继续履行。关于谁违约的问题,
A、B公司称,其向国土局取得相关文件后,需要加盖E公司的公章,但
C、D公司拒不配合盖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C、D公司称,是因为E公司因为办公地点变更,
A、B公司将保险柜转移,导致其丧失对保险柜的控制权。正是因为协议中对于保险柜保管的权义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在履行中产生争议。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公司股权中的国有股权转让和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在现有立法中,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都应自成立时生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是一个比较复杂、周期性长的过程,签定好股权转让合同后,还要进行股权的转移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而且后续还要变更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工商登记等。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不仅要在文字上明确、内容上完整,而且要切实保证能够履行。在协议中应将权利义务细化,涵盖法定的程序及个性化的约定,并落实到某一方身上真正具有可操作性,不能在履行主体上发生争议,导致权责不分。
1、把握住办理股权转让款支付及股权转让手续的关键环节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对股权转让及支付程序应防控风险,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果是准备接受购买者分期付款时,首先应该对分期付款的保障作约定,如设定付款抵押,质押或者寻求其它担保形式;最后应设定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可能采取分期办理过户手续,交多少款,将该款折合多少股份办理多少股份的转让手续;也可以约定在购买者完全付款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或者是设定的抵押质押股权,当发生付款不能时立即能变现避免损失,总之就是要受让方提供足够的担保,才可以在付款没有完全到位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如果没有前述的保障,在其未付清全部转让款时是不能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
2、收回原股东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并记载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3、修改公司章程,必要时更换董事或监事成员
股权转让后必然引起股权结构和出资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后开股东会就股东名称及出资额修改公司章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以要求更换或出任、委派新的董事或监事成员。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承包商发现工程质量缺陷,一般应该遵循哪些处理步骤
[律师回复]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为此,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如何防止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不合格项和各种质量问题。对已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掌握其处理程序。(一)处理方式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二)处理程序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图1所示。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应力求全面、详细、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1)与质量问题相关的工程情况。2)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等详细情况。图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程序框图3)调查中的有关数据和资料。4)原因分析与判断。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6)质量问题处理补救的建议方案。7)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及预防该质量问题重复出现的措施。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处理的不良后果。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处理方案应牢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原则。针对确认不需专门处理的质量问题,应能保证它不构成对工程安全的危害,且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并必须征得设计和建设单位的同意。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期不予顺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处理过程描述。2)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3)原因分析结果。4)处理的依据。5)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6)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7)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8)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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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应当遵守的期限和程序
1、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1年;
2、工伤认定需要单位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看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受理;
3、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需出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说明理由;如果受理则律师行政部门需要通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时参加工伤认定;
4、工伤认定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注意: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为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搜集与分析有关证据,尽快查明事情的真相,及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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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引是指现行条例下,由开发商或拆迁公司等主体执拆迁许可证进行的强制拆迁。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予强制拆迁的权力,但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在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规定,更要注重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的程序规定,以确保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如下程序的规定:
(一)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给被拆迁人,同时在行政裁决书不能缺少权利告知内容。
(二)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完,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行政裁决的规定提供了拆迁补偿资金。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五)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时,应当提交7种资料:
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纪录和行政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人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的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7.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过审查,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并履行送达程序,同时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便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进行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做好执行笔录。该笔录应由执行人、见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名。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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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应该遵循哪些步骤
劳动争议调解秉持尊重与公平,倾听双方意见,旨在达成共识。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调解员和组织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十五日内未达成协议,需依法仲裁。执行调解协议期间,违约方将面临仲裁申请。国家法律明确保护工资、医疗费用补偿等权益,若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有权申请支付令。调解协议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务必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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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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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检查应当遵守哪些步骤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有的职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来讲,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一是,关于检查时在场人员的要求。人民警察单独进行检查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即使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现和调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果进行检查,仍然需要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进行。 公安机关进行检查时,除了两名以上人民警察之外,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检查。这些人员,要在人民警察的指挥下进行检查工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既可以是人民警察,也可以是人民警察指派或者聘请的人。实践中,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较为复杂,如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及专门性问题,使用常规的检查方法往往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和专门技术,运用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检查中还可能遇到需要进行鉴定的事项,让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检查,便于采集、保存用于鉴定的材料和样品等。 检查时,还应当有被检查人和见证人在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要求被检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与治安案件或者检查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有被检查人或者其亲属在场,可以及时说明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如果对人民警察的检查有异议,也可以当场提出,有利于保护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见证人因为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可以客观地监督和评价检查情况,有其在场,有利于证实检查过程,增强检查所取得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有利于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法进行检查,防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检查中发生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也可以防止被检查人诬陷检查人员违法,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关于检查时人民警察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相应规定,要求在检查时,人民警察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出示工作证件,是用于证明检查人员的身份,确认执法资格。如果拒绝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工作证件显示检查人员并非人民警察的,则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除工作证件外,人民警察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文件。这样规定,可以防止人民警察随意对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检查。所谓“检查证明文件”,是指公安机关开具的,专门用来证明检查经过合法批准的文件。检查证明文件应当载明检查的事由、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检查人员、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只有同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证明文件的,才能进行检查,否则,被检查人可以拒绝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如果人民警察在治安巡逻时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立即对有关场所、物品或者人身进行检查的,如果一味要求人民警察出具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才能检查,则可能会贻误战机,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规定,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进行检查。所谓“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紧急情况下,为了节约时间,及时办案而确实有需要的。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在他处放置了爆炸物、剧毒物等危险物品,需要及时找到并排除险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能毁弃、转移证据等对抗案件调查,不立即检查可能丧失获取证据时机的;根据证据的性质需要及时获得,来不及申请和签发检查证明文件的等。当场检查,主要是指在发现或者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直接进行的检查。如果已经离开现场回到公安机关后重返检查场所,就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公民住所进行检查,都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因为住所是涉及人的财产、隐私、人格尊严等多种权利的重要场所,随意检查可能对这些权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依照各国的惯例,对住所进行检查一般应当履行更为严格的程序。因此,要检查他人的住所,必须出示公安机关的检查证明文件,否则不得进行检查。 三是,关于检查妇女身体的特殊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女性工作人员,是指女性人民警察,以及其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或者指派进行检查的女性工作人员,比如女医师等。另外,见证人也应当是女性,男性以及与检查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防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人身侮辱的违法行为,保护被侵害妇女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误解,防止被检查人诬告陷害检查人员,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
申请简易步骤,是普通步骤还是简易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适用简易程序的消极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l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异地诉讼离婚步骤步骤
[律师回复] 对于异地诉讼离婚步骤步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通过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结合1989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婚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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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步骤?
起诉离婚需要遵循立案,调解,开庭审理三个步骤,需要由法院下达判决书,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起诉离婚可以请律师,也可以不请,需要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想通过诉讼方式办离婚的,也可以订立离婚协议,去民政机构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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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是小额诉讼步骤?什么是简易步骤?小额步骤与简易步骤对比
[律师回复]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什么是简易程序?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一、小额程序的概念
小额诉讼程序指基层极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一审终审。(也就是说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里争议标的额比较小的一类)(海事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符合条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哪类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三、举证期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四、一审终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所有的判决、裁定,包括实体判决以及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五、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较一审普通程序简单的审判程序。之所以简便,是指它相对于第一审程序中的普通程序而言程序简单,易于执行、方便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六、下列哪些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
2.发回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进行审理前准备等,但是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2.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3.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开庭方式灵活
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决定是否准许。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5.审理组织简单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八、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对比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当时,普通程序在审理期限上的滞后性以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引起了教皇的注意,在鼓励法官尽可能减少诉讼费用却收效甚微以后,案件最终在各种争论声中被区分为普通诉讼程序和简易诉讼程序。而在今后审理简易诉讼案件时,一些繁琐无用的纯仪式性的程序即被免除。至于完全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了。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如前文所述,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到最近若干年才出现的产物,其产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生产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讼,如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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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步骤?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起诉离婚需要哪些步骤?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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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代理人应该遵循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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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想了解一下集体合同订立的原则是什么,应该遵循的原则又有哪些,又该怎么去遵循这些原则
[律师回复] 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第
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
  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
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
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
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审步骤开庭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步骤开庭步骤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程序开庭步骤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是
第二审人民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
第一审人民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步骤的步骤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程序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审程序:
2、经审查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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