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税务事务的行政复议期限设定为了整整六十个自然日。
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复议法》明定了,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于了解到行政机关发布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享有六十天的时间向对应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然而,如若遭遇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例如意外自然灾害或被申请人故意设置各种阻碍性的人为困难等合法但不合规的情况而导致法定申请期限有所延迟的话,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将从障碍得以清除的那一刻起,再正式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承担责任吗
关于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归属问题,其规范明确了应当由被申请方承担举证责任。此项规定所展示出的被申请方负责举证的相关规范,以及同样建立在该基础之上的其他机构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立法精神及目标都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为何我们会制定这样的规定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政复议本身具有其独特性。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纵向式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于相关机构拥有法定权力,他们可以单方面地对管理相对人采取具体行政行为,通常并不需要得到管理相对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相关机构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准确无误的法律依据。
因此,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这些机构理应承担起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行政复议的明确目标性。行政复议的首要目标便是通过纠正那些违法或者不恰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于管理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对于相关机构的执法依据、办事流程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等方面可能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因此很难独自完成对自己提出的复议请求的所有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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