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侵犯相邻权的情形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侵占了围绕权利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涉及到这个问题的行为必定发生在与之相关的当事人之间;
其次,侵权者必须是邻近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若非如此,则不能算是对这一权利的侵犯;
最后,这一侵占行为带有明显的侵犯相对权的特质。
再者,侵犯围绕权利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往往表现为无形的损害性质。
至于相邻关系侵权的要件,包括以下四点:
第一,相邻义务人需存在非法的加害行为,具体指的是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以及最后的结果;
第二,相邻权利人的相邻不动产权益受到的损害及其范围和严重程度,其中主要关注的因素包括:
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害、损害的程度以及修复可能需要的费用等等;
第三,加害行为与其引发的损害之间需要存在必要且充分的因果联系;
第四,需要判断相邻义务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的情况、过失的情况或者不可抗力情况等。
针对处理相邻权纠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其一,维护生产的顺畅进行和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当因为与不动产相关的相邻权利争议阻碍了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了生产的进一步拓展和升级时,就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因此,作为相邻权利人,他们应当以有利于生产的方式去解决彼此之间的权利冲突。
如果各方之间无法达成友好协议且必须进行仲裁或诉讼时,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时将根据有利于生产的原则并综合各项考虑进行判断。
其二,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需求得到全面满足。
如果因为这种权利冲突导致正常的生活受到损害,那么确保受害者可以享受到方便的生活是十分重要的。
鉴于此种情况,仲裁机构及司法机关会以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此类争议进行裁判。
其三,加强邻里间的团结合作。
这是我国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致观点,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应有的要求。
为此,一旦因相邻关系引发权利冲突,相关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的首要目的就是通过调解的手段推动相邻主张者达成长久的团结互助。
最后,行事公平合理是解决所有民事纷争的基石,处理相邻权利争议亦应遵循这种基本准则。
不论是民间调解机构也好,政府行政机关亦罢,乃至仲裁与司法机关,在处理并化解相邻权利冲突和纠纷时,务必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最终实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地实现案件的圆满解决,从而进一步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建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二、如何认定侵占罪的数额较大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侵占罪中,侵占金额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者,被视作“数额较大”的犯罪起点准则。而对于侵占金额超过20万元者,则视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准则。若行为人所侵占的数额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依照相关刑法规定,于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幅度内对其进行定罪量刑;但如若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则需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依法缴纳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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