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若在婚期内某一方以自身名义进行借贷行为,只要另一方与之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愿,那么无论这笔借款所带来的资金收益是否被双方共用,都应当视为共同债务。
即使在借款前或者之后的任何时间里,夫妇二人均无共担债务的意愿,但是在债务产生后,他们一同享受了这笔债务带来的资金收益,仍应将其判定为共同债务。
第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
未经对方许可,擅自资助不具有抚养义务者所背负的债务;
以及未经对方同意,私自筹集资金投入到生产或投资经营等活动中的债务,即便这些资金并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中,也都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夫妇双方自愿约定由某人单独承担的债务也属于该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姻存续期间有没有侵占罪
在特定条件下,夫妻间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而言,当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擅自将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的夫妻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非法占据,达到特定金额规模时,应按照职务侵占罪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职务侵占罪,即公司员工、企业职员或其他类似职位者,基于职务便利,不正当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并达到一定数额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夫妻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许可而单独对外举债,并且双方表示愿意共同分担上述债务,那么无论是资金的实际用途为何,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然而,如果是在结婚前发生的个人债务,并且未经配偶的同意而进行的资助活动或进行的投资行为等,即便这些资金被用于了家用开支,也依然应该被定性为该个人的个人债务。此外,如果夫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各自独立承担自己所负的债务,则应当按照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内容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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