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什么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
首先,如果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及以上,并且肇事者需对此次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其次,如果事故导致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并且肇事者须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再者,如果事故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且肇事者需对此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但其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最后,如果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肇事者需对此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还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1)在饮酒后或者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所驾机动车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已经报废仍继续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跑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前,将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面临相对较高额度罚款等行政处罚。若相关当事人恰巧具有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该行政管理机关则理应依法主持进行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