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权人如何实现其股权质权
我们首先要理解的是,股权质权的真正实现,其实就等同于赋予了股权质权人以一种在其债务已经届满偿还期间能够优先受偿的权限。
换句话说,当我们将股权作为抵押给予他人时,这其实就是我们对这种质权实施的具体措施,也是设定股权质权的最终目标所在。
关于股权质权的实现,它和其他的动产质权拥有类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该股权的质权必须是合法并且真实存在的;
其二,在债权已经超过偿还期限,但还没有获得清偿这个节点上。
这里提到的不受清偿,我们不能只局限于债权是否完全没有受到偿还,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债权是否部分获得偿还。
然而,如果出质的股权价值降低到了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利的程度,且出质人并没有意愿提供补充担保的时候,股权质权人同样可以选择提前实现这部分股权质权。
再者,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通常有三种,它们分别为折价处理、出售以及拍卖。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股权质权人债权优先依据是什么
在股权质押理论中,质押人拥有对出质股权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此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质权人具有在其它债权人间获得位于首位清偿的权利;
其次,质权人有权在同等规模的质押请求中获优优先受偿权;
最后,对于出质股权的自然孳息流动,质权人同样具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股权质权依法生效及确立之后,它赋予了质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按时偿债之时取得优先受偿之权益的特殊权力。当债务逾期未予清偿之际,合法而有效的股权质权将可以依法予以执行,无需考虑债务是否已经得到部分偿还。若遭遇股权价值缩水并且无第二份担保措施补充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利在此种情形下选择提前实现其质权。实践中,股权质权的实现通常是通过股权折现、股权出售或者是股权拍卖等途径来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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