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下各类债务均被明确界定为个人债务范畴:
首先是夫妻双方依循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后自行决定由某一方背负的债务;
其次对于原本属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夫妻双方自愿其中一方负担的情况,可被视为个人债务;
然而,此类约定原则上并不能对债权人产生实际对抗之效应,除非债权人事前已经知情该约定或者在事后对此表示肯定;
再次,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如果因为个人原因造成不合理的开销,例如参与赌博、吸食毒品、过量饮酒等导致欠下的债务;
然后是遗嘱或赠予协议当中明确规定仅归属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单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与此相关的债务也应当由接受遗产或赠予的一方独立负责清偿,其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另外,夫妻中的一方若未经配偶方的同意,擅自资助并无抚养义务的人所背负的债务;
除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夫妻中的一方未征求配偶方同意,个人独立筹集资金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并且实质性的收益确实不曾用于共同生活;
最后,夫妇中任何一方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执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侵权行为而背负的债务,同样被视为个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如何认定婚内共同财产
关于如何界定婚内共同财产,主要以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当夫妻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约,约定婚内因个人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金,以及一方所接收之赠与等财产均应当列入共同所有的范畴时,便需遵循该协议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诸如工资薪资、受赠财产及投资收益等各类收入,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被确认为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时期内,个人民间的债务包罗万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首先是由一方自行承担并通过法律途径协商处理的债务;其次是出于自愿且为维系双方共同生活而付出的债务(除非事先已向债权人事先报备);再者是由于个人不良行为所引发的债务(例如参与赌博活动、吸食毒品等);此外,遗嘱或者赠予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仅由某一方承担的财产性债务也在其列;第四种类型则是未经另一半同意便擅自资助他人而形成的债务;最后,还有那些未经对方首肯便进行的个人经营投资债务,尽管这些投资所得收益可能被用于支持家庭共同生活,但这种行为本身仍然构成了债务。值得注意的是,由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债务同样应纳入个人负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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