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诉讼罪,系在人为捏造事实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破坏司法程序正常运作、或严重侵犯他人应得权利的恶劣行径。
在此罪项下,犯罪实施仅需完成“提起”民事诉讼一事项,无需进行多重行为的夹杂操作;
然而,其所维护的主要法律权威在于司法程序的稳定运行,至于他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则为次要的法律价值保护对象。
关于“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描述,旨在严格界定虚构诉罪所需承担的刑罚责任范畴。
当捏造事实之主旨引发民事诉讼时,若情节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任一种或多种,便可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而划归至虚构诉罪的判定标准之内:
(一)导致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而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等强制性措施;
(二)人为引发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开庭审理,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及活动;
(三)利用捏造的事实,迫使人民法院做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启动涉及捏造事实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立案及执行流程;
(四)多次通过捏造事实而发起民事诉讼;
(五)因历史原因,曾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因此遭受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刑事制裁;
(六)除以上各项外,涉及其他可能影响司法秩序或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事实为手段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直接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地,却试图通过此种方式来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运作。对于这一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所遵循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法院对案件情况作出错误判断从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次,是否存在干扰庭审过程,误导判决结果的情况;再次,是否经常性地实施此类捏造诉讼的行为;最后,当事人之前是否曾有类似的不良记录或者其行为已经对司法秩序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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