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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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因管理,涉及四个关键要素:一是实际发生的对他人物品或事务的管理或服务;二是行为人主观上以保护他人权益为目的;三是行为人并未受法定或约定义务约束;四是行动需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基本构成应当满足以下各个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特定的客观事实,即对他人提供各类管理或服务活动的发生;

接着,行为人实施这些管理或服务行动时,其动机应明确设定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接下来,行为人在履行以上服务过程中,不能承受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任何义务;

最后,这些行为也不得违反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包含了以下四项关键要素:首先,必须存在实际发生的对他人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其次,实施该行为的人为意图在于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识;再次,该行为的实施者不必承受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带来的压力与约束;最后,该行为应在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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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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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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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判管制
管制一般适用情形如下: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2、人身危险性较小。根据刑法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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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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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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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不是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误信管理。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同。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利。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不法管理。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三)幻想管理。
二、不真正无因管理有哪些情形对无因管理的认定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二)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无因管理的管理行为仅限于保存、利用、改良等处分行为,而不应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的管理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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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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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企业无因管理的构成原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包括什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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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什么情况下判管制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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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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