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基本构成应当满足以下各个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一个特定的客观事实,即对他人提供各类管理或服务活动的发生;
接着,行为人实施这些管理或服务行动时,其动机应明确设定为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接下来,行为人在履行以上服务过程中,不能承受法律或合同所赋予的任何义务;
最后,这些行为也不得违反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包含了以下四项关键要素:首先,必须存在实际发生的对他人财产或事务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事实;其次,实施该行为的人为意图在于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意识;再次,该行为的实施者不必承受法定或约定义务所带来的压力与约束;最后,该行为应在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的范围内展开,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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