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让是否需公证
当债务人决定转让债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征得债权人的明确批准方可进行。
在此过程之中,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时,需提交书面声明以兹证实。
由此可见,转让债务一事并不需要进行额外的公证程序。
然而,如果当事人愿意自行提出公证请求,自然也是可以接受和受理的。
在此,债务人所面临的债务转让是关于合同义务的转让事宜,这意味着一方合同当事人有权利依法将自身合同中的所有或部分债务转嫁给第三者。
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第一种形式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时也被称为债务的全盘转让。
在这个环节中,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人会达成转让债务的友好协议,届时,则由第三者接手原借款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全部债务责任。
换言之,借款人即原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须规定第三人应直接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转让债务的协议仍需得到出借人的首肯才能生效。
另一方面,并存的债务承担,又被戏称为债务加成。
在这种情况中,借款人并未从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债务关系中完全退出,反而与第三者共同承担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人们普遍认为,此类债务加成的行为并不需要取得出借人的同意便能自动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让是不是真实的,合法吗
债务移转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不过这需要得到债权人的明确认可,同时转让相关事宜必须达成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普遍协议,且此协议需完全基于双方真心实意地表示,否则这种债务移转行为不仅不被视为合法,而且其附带权益亦无法随之进行有效的转移。所谓的债务转让,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居于债务地位的当事人,经由真诚而和谐的磋商过程,将原本应由自己全数负担或部分负担的契约债务予以全部或局部地转移,由一个第三方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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