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取保候审需要交钱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担保方式可分为由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三方进行决策,然而此项条款并未对是否必须缴纳保证金这一问题予以明确界定。
在一般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由保证人为其提供担保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交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以体现其悔罪意愿和遵守相关规定的决心。
然而,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罚金以及所需保证金的数额可能因案件的特殊复杂性以及司法部门的裁量而存在差异。
为此,对于是否需要支付金钱来取得取保候审资格这样的问题,最终仍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执法机构的权威认定来进行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申请取保候审应到哪个部门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事宜,请在案件侦查期间、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阶段分别向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执行取保候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须依照法律规定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保证方式进行。
同时,取保候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应采取何种保证方式这一问题,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决定权,即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均可决定担保方式;然而,该条款对缴纳担保金与否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采取提供担保人作为保证,又或者支付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来达成取保候审的承诺,但是否需如此,以及所需交纳保证金的数量大小,则是依据案件的具体情況以及执法机构的酌情处理结果所决定。因此,能否以金钱作为条件换取取保候审资格,需依据个案审理情况及执法机构的最终判断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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